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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也是終審——維持原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之後,吳英不死的可能性已經很小。吳英案隻有最後一道關,那就是浙江省高院死刑案須報批最高人民法院。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將依法審慎處理吳英案死刑復核。按照一些媒體和法律界人
吳英案之社會爭議遠遠超越案件本身

自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也是終審——維持原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之後,吳英不死的可能性已經很小。吳英案隻有最後一道關,那就是浙江省高院死刑案須報批最高人民法院。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將依法審慎處理吳英案死刑復核。按照一些媒體和法律界人士的解讀,這似乎為吳英不死留下瞭希望。

人們(包括司法界)之所以對吳英案爭議頗大,主要不在於吳英所犯的“罪”的惡性程度。若嚴格按照現行刑法的字面意義,吳英被判死刑並無不當。浙江省高院認定,吳英非法集資7.73395億元,實際集資詐騙3.84265億元。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英也在二審中當庭認罪。而吳英集資款中固然有不少富人的錢款,甚至可能還有某些貪官的贓款,但最多的恐怕還是升鬥小民牙縫中省下的積蓄,一旦打瞭水漂,不但是他們的損失,而且可能影響社會的穩定。

問題是兩年多前的吳英案一審之後,中國的刑法有瞭重大修改,取消瞭13個死刑罪名。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2月25日通過,去年5月1日實施的。取消死刑的13個罪名中,與吳英一案相近的也隻有“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吳英案一審被指控的“集資詐騙罪”並不在被取消的死刑罪名之列。不過,“集資詐騙罪”是否要取消死刑也曾在全國人大中熱烈討論過,據說因為“意見尚不統一”而未列入正式取消之中。中國取消13個死刑罪名是凸顯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權的保障,是慎用、少用死刑,那麼,在是否要取消“集資詐騙罪”尚在討論的背景下,判吳英死刑是否顯得輕率瞭一些?

一段時期以來,民間借貸風險處於高發期,借款人或是潛逃或是破產,放款者或是血本無歸或是追債生事。民間借貸風險頻發,不僅擾得經濟領域人心惶惶,且嚴重影響瞭社會安定局面。可能,正是本著“民間融資要陽光化,非法集資要嚴厲打擊”的當前政策精神,浙江高院二審才不考慮死緩?

民間借貸自古就有,可那是指民間為瞭生活私用而相互借貸。為瞭投資做生意發生的借貸似不在這個范圍之中。而在這個意義上的民間借貸、民間金融本來是沒有這個詞匯的,隻是因為我國銀行是清一色的國有銀行以後才出現的。從理論上來說,中國為瞭投資做生意的所有的民間借貸、民間金融都是非法的。

前年6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為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對一些具有集資特點的民間借貸行為可不認定為“非法集資”,並可酌情不作犯罪處理。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兩個意見和通知都試圖厘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民事與刑事邊界,可是最後似乎都沒有明確界限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

現在好多地方政府出臺容許民間借貸的政策規定,可是其內容似乎都是把民間借貸和民間金融收編到國資控制的金融系統中去。民間借貸、民間金融當然需要在政府監管之下,這樣,才能安全,才能不擾亂整個金融秩序,並給宏觀調控管理者提供正確的市場信號。可是根據現行所有的政策法規,仍然不能清晰地見到一個獨立、合法的民間借貸、民間金融的法定形式。隻要沒有獨立的民間借貸、民間金融的合法形式存在,任何以投資做生意為目的的民間借貸、民間金融都是“非法集資”。

當然,吳英一案並不完全符合《意見》和《通知》及其他地方出臺的容許民間借貸政策的全部要件,但是參照考量新的法律法規,參照民間借貸仍然不清晰的現狀,適當考量從輕似乎還是需要思量的。




   本文關鍵詞:吳英 社會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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