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tgage,借錢,貸款 - 民間借貸案件多 主體趨向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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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近年來,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數量逐年增多。今年前四個月共受理該類型案件485件,同比上升1.25%,占同期一審民事案件的9.51%。在數量增多的同時,民間借貸案件的標的
昨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近年來,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數量逐年增多。今年前四個月共受理該類型案件485件,同比上升1.25%,占同期一審民事案件的9.51%。在數量增多的同時,民間借貸案件的標的額也呈明顯上升趨勢。今年前四個月的標的額達7047.68萬元,同比上升254.61%。
2010年7月29日,市民薑某與吳某簽訂瞭一份協議書,為吳某提供借款400萬元,用於購買電煤,借款期限自2010年7月29日至2011年1月29日。其中,在利息約定方面,前兩個月的借款利息月息是26萬元,自第三個月起借款月息24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後一次性付清本金及利息。協議簽訂當日,吳某還出具瞭一份借條:“今借到薑某現金人民幣400萬元整”。同日,在提前扣減瞭部分利息之後,薑某通過銀行轉賬374萬元至吳某的賬戶。借款到期後,吳某始終沒有償還借款及利息。後薑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償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應按實際借款金額374萬元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率明顯超出瞭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
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侯進榮介紹,近年來,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量呈明顯上升趨勢。2010年受理1343件,2011年受理1231件,今年僅1至4月份受理485件,同比上升1.25%。“公民法律和風險意識淡薄,出借人風險意識不強,民間借貸擔保手續不完備,是民間借貸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侯進榮解釋說,許多市民對《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瞭解,致使訂立的借款協議不規范或存在重大瑕疵。
侯進榮告訴記者,當前,民間借貸主體趨向多元化,民間借貸改變瞭過去熟人之間調劑資金的傳統用途,轉而變成陌生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和常見的融資渠道。同時,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加之銀行貸款門檻高,限制多,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多轉向手續簡便、操作靈活的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因此呈現大額化、高風險、糾紛多的特征。
如何減少民間借貸糾紛?侯進榮建議,公民和企業要不斷提高法律和風險意識,不要涉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借貸行為甚至非法集資,借貸時應訂立書面協議,並保管好憑據。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法律法規,引導民間借貸行為走向規范,同時加大監管力度,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秩序。 

【案例展示】
丈夫借錢賭博 離婚後誰該承擔債務
2009年3月24日,市民李某拿著一張10萬元的借條,將已經離婚的張某和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兩名被告共同償還借款10萬元。
據瞭解,因為張某沉溺賭博、對傢庭不負責任,張某和王某二人於2009年3月協議離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曾出具借條向李某借錢10萬元用於賭博。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在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常賭博,並向王某寫有檢討書,檢討書中承認其賭博及對傢庭不負責任、且收入沒有用於傢庭生活的事實。在庭審中,張某也認可該筆借款用於賭博。遂判令張某償還原告借款本息,駁回原告要求王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法官析法】
沒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借款誰借就誰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萬元,明顯超出瞭夫妻日常的傢事代理權限。因張某長期賭博、對傢庭不負責任,導致兩被告離婚,離婚協議中張某未提到該筆債務,且其也稱對外所借債務均用於賭博。以上事實表明張某所借款項不是用於傢庭生活,也沒有雙方借款合意。本案所涉債務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
侯進榮介紹說,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所負的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要從夫妻雙方是否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斷認定。

【案例展示】
借條沒寫還款期 訴訟何時會超期
市民關某與趙某關系要好。因生意周轉不開,2008年5月6日,趙某向關某借瞭3萬元,趙某還出具瞭一張借據,但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兩年來,關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於是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過程中,趙某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但辯稱關某在借出款後兩年內未索要借款,其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日期,本案應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
【法官析法】
訴訟時效最長可達20年
侯進榮介紹說,這起案件的關鍵在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對約定瞭借款日期和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未主張權利,且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借款人還款的請求。但對於沒有約定借款日期和還款期限的,《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出借人可以隨時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借款人也可以隨時償還。在此情況下,出借人沒有提出還款請求,借款人也未主動償還借款的,為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上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

【法律鏈接】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立法來看,目前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此外,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兩個司法解釋亦對審理此類案件的程序、利率、效力認定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民法通則》對民間借貸合同的規定比較原則,而《合同法》對民間借貸的規定比《民法通則》具體、明確,是民間借貸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據。當《合同法》有明確規定時,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如《合同法》沒有規定,而上述兩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隻要不違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均可以適用。 

   本文關鍵詞:民間 借貸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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