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補習,補習化學-“教育懲戒權”值得探討

化學補習,補習化學-“教育懲戒權”值得探討


  日前,一段名為“青海師大二附中教師張明明暴力打學生”的視頻在多傢網站流傳,引發網友廣泛關註。青海省教育廳相關負責同志11月21日下午回應,“對青海師范大學附屬第二中學及張明明老師予以全省通報批評”。然而,與官方處理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被打學生傢長卻“一點意見都沒有”,對老師表示瞭理解(11月22日《京華時報》)。

  浙江溫嶺虐童事件尚未平息,青海又曝出老師毆打學生事件,再次引發輿論反彈。但我們細心觀察後就會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即社會對老師教育表現欠佳學生時發生的打罵行為,在公共輿論和傢長看法兩個不同層面意見不一,態度和反應有時甚至完全相反。這種現象在青海師大二附中教師張明明打學生事件中就暴露無遺。

  筆者註意到,在一系列的公共媒體上,態度和觀點與青海省教育廳的意見相同,普遍認為張老師的行為“嚴重違反瞭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損害瞭人民教師的形象,同時也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受到瞭極大的傷害”。而在一些門戶網站的新聞跟帖評論中,則絕大多數網友都表示瞭對張老師的理解,甚至認為這樣的老師才是“負責任的好老師”,與被打學生傢長意見高度一致。“民間”觀點如此不約而同,且與官方和公共輿論如此不同,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探究背後的原因,這或許是體罰和變相體罰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我們沒有患上健忘癥的話,我們不會忘記,關於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事件隔幾年就會“集中暴發”一次,被媒體集中曝光。在筆者的印象中,近十年來我們已經歷瞭數次這樣的討論,但每次都是“程序”的簡單重復,並未真正觸動原有的體制和機制。

  在我看來,一些典型或極端的體罰和變相體罰事件的反復發生,並非老師們沒有記性,也不能簡單歸結為涉事教師素質低下、簡單粗暴,更不應該對涉事教師進行全面否定。根本原因在於,我國在教師特別是中小學教師是否應當享有對學生的“教育懲戒權”問題上沒有統一認識,缺乏明確規范。這就導致老師在教學過程中如何管理聽課學生維持班級紀律上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

  而與此同時,應試教育和學校考核的巨大壓力又要求老師不得不采取有效措施維持班級紀律,督促表現欠佳的學生改正錯誤、迎頭趕上,情急之下動手和動口在所難免。當然,這背後還有中國傳統的“嚴師出高徒”、“師徒如父子”思想觀念影響。因為整個社會思想認識嚴重不一,因為沒有法定的標準和尺度,一方面導致部分教師對學生的懲戒行為超出社會接受范圍,另一方面也造成社會對懲戒行為評價的差異,導致輿論的過度反應,顯然這都不利於教師認真履行職責,也不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為此,筆者認為,我國亟須在全社會展開一場“教育懲戒權”大討論,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完善制度,健全法治。

  教育是什麼?按照素質教育的說法,它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事業。而明辨是非、遵守紀律是人的全面發展的應有之義。正因如此,“有紀律”才成為我國“四有人才”的標準之一。眾所周知,紀律既包含行為模式又包括違紀後果,違紀後果即意味著對違紀者的懲戒。

  從這個意義上講,教育懲戒對健康的教育而言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須的。有人說,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對學生健康人格的形成不利。因此,在討論體罰事件時,有一種呼籲就是盡快制定我國的“教育懲戒法”,明確授予教師教育懲戒權,讓教育懲戒有法可依,從而有效防止個別老師的懲戒“越界”。

  不可否認,立法的最大障礙在於思想觀念的嚴重不一,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要真正徹底解決這一問題,最終有賴於思想統一,讓教育懲戒制度化、規范化,避免各行其是。但願這場大討論能夠盡快展開,避免讓師生關系重蹈醫患關系覆轍。(李克傑)

  (法制日報 李克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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