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tgage,借錢,貸款 - 泰安商業銀行一女行長被指操控地下錢莊


【finance company, mortgage, 借錢, personal loan, 個人信貸, 私人貸款, 貸款, 借貸, 按揭, 樓宇按揭, 物業貸款, 二按, 財務公司, 財務】
為防范訴訟欺詐,部分學者在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曾經提出,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虛假訴訟的防范、審查和制裁制度,對於可能發生虛假訴訟的情形,民訴法應該賦予法院更多的主動調查權,同時在對虛假訴訟的制裁方面
為防范訴訟欺詐,部分學者在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曾經提出,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虛假訴訟的防范、審查和制裁制度,對於可能發生虛假訴訟的情形,民訴法應該賦予法院更多的主動調查權,同時在對虛假訴訟的制裁方面,民訴法要進一步強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發自山東泰安
謝芳山東泰安商業銀行工業支行行長。近日,一連串舉報材料,直指她操控地下錢莊,而且利用手中權力搞虛假訴訟,坑人錢財。
舉報人:劉樹森泰山恒盛國際名城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恒盛國際)的董事長。據其反映,謝芳通過民間借貸精心設局,讓人對他提起2300萬元的借款虛假訴訟。目前,山東省檢察院就此案是否涉及虛假訴訟決定立案審查。然而最令劉樹森感到恐懼的是,法院已將他價值1.8億元的財產全部查封。
近日,法治周末記者接到舉報後,就其反映的問題進行瞭采訪。據瞭解,金融從業人員廣泛介入民間借貸早已不是新聞,更有“銀行成民間借貸"二傳手"之說。有專傢認為,銀行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危害重重,其中較為嚴重的是由此引發的各種虛假訴訟。
行長違規介紹高利貸
被疑設局搞虛假訴訟
出於信任關系,現年55歲的劉樹森因企業發展需要,從2009年開始就經人介紹向謝芳借款。前期的合作順利,直到2011年10月,恒盛國際以及劉樹森夫婦被起訴,要求歸還借款共計2300萬元。
劉樹森說:“之前就聽別人說她在搞"地下錢莊",不知道從哪裡弄的錢,反正基本上都是月息3分放出去,根本不知道她能得多少好處。前期的合作還算順利。”
孰料,2011年10月,恒盛國際、劉樹森夫婦(系借款協議上的保證人)莫名被兩個原告分別告到瞭法院。這一切都源自2011年9月14日形成的5份“無出借人簽字”的借款協議和附後的5張借據。
記者註意到,這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原告並非謝芳,幾次開庭,她都以原告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但她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借款確實經她介紹。 

劉樹森說,兩個原告即左風剛、金龍,他並不認識。
劉樹森告訴記者:“多年來,謝芳一直在搞"地下錢莊",手面很寬,反正從她這裡隨時能借到錢,一般都是月息3分,至於她從中能拿到多少好處我就不知道瞭。”記者曾打電話給謝芳以求證以上操控“地下錢莊”的說法是否屬實。但謝芳對記者表示,該說的已經在法庭說過瞭,其他的不願再多說。
記者調查得知,作為兩個案子的關鍵證據,在這5份協議和5張借據上,左風剛、金龍,這兩個名字被分別填在借款人處,其中有4份協議的出借人都是左風剛,出借金額總計約1900萬元,另外一份的出借人是金龍,出借金額為400萬元。
2011年11月,泰安中院作為一審法院分別開庭審理兩個案子。有關以上5份借款協議的成因,成瞭案件最大的爭議。
那麼,劉樹森認為的虛假訴訟證據又在哪裡呢?法庭調查中,官司所涉的5份借款協議,原告及謝芳認為,那是對累計欠款的一個總結,劉樹森則堅稱,之前的欠款已經還清,協議是為新的借款出具的,但至今沒有收到任何款項。
記者註意到,這5份借款協議上均註明“款到後付息”。劉樹森認為這說明瞭出具協議時,借款尚未到賬,如果正如謝芳所說,借條為累計欠款總結的話,款應早已到賬;然而實際上,從協議簽訂之日至今,恒盛國際以及他本人的所有賬號均沒有收到任何款項。
劉樹森說,按照一直以來的借款習慣,隻要先打瞭空白借條,謝芳就會讓人給我們打款,還款的時候,也都是按照她的指令向她指定的賬號打款,至於誰打瞭錢給我,我又給誰打錢,我從來不知道,也不用過問。每次還款後,謝芳也會把借條還給我,我順手就銷毀瞭。現在回頭看,就是因為我過分地信她,才讓最後簽的空白借條成瞭她提起虛假訴訟的證據。
記者在劉樹森提供的“借還款統計”中註意到,在兩年多的時間裡,恒盛國際及其關聯賬戶的“還款額”比“借款額”多1000餘萬元。記者還註意到,2009年8月7日,泰安睿正達貿易有限公司曾以轉賬支票的形式向劉樹森在泰安商業銀行的賬戶轉入195萬元,同日,該筆錢又從劉樹森的賬戶轉至其他賬戶。劉樹森說,自己對此款項根本不知情,懷疑是謝芳一手操控的。然而,就是這195萬元卻成瞭原告提供法院的借款證據。
對於這些存在的疑點和問題,劉樹森提供瞭相應的證據,一、二審法院均未采信。
另外,一審中,左風剛還向法院提供銀行轉賬憑證16份以證明出借事實,金額共計643萬元,而金龍除借款協議和借據外並未提供其他證據。最終,恒盛國際、劉樹森夫婦由於沒有提供相反的有利證據而一審敗訴,恒盛國際就兩案分別提出上訴。
但在兩案的二審庭審中,恒盛國際作為上訴人,向二審法院山東省高院提交瞭公司賬簿,目的是為瞭證明已經按照謝芳指令還清瞭借款。但該賬簿僅被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多筆借款關系。最終山東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樹森說,兩個原告即左風剛、金龍,他並不認識。
劉樹森告訴記者:“多年來,謝芳一直在搞"地下錢莊",手面很寬,反正從她這裡隨時能借到錢,一般都是月息3分,至於她從中能拿到多少好處我就不知道瞭。”記者曾打電話給謝芳以求證以上操控“地下錢莊”的說法是否屬實。但謝芳對記者表示,該說的已經在法庭說過瞭,其他的不願再多說。
記者調查得知,作為兩個案子的關鍵證據,在這5份協議和5張借據上,左風剛、金龍,這兩個名字被分別填在借款人處,其中有4份協議的出借人都是左風剛,出借金額總計約1900萬元,另外一份的出借人是金龍,出借金額為400萬元。
2011年11月,泰安中院作為一審法院分別開庭審理兩個案子。有關以上5份借款協議的成因,成瞭案件最大的爭議。
那麼,劉樹森認為的虛假訴訟證據又在哪裡呢?法庭調查中,官司所涉的5份借款協議,原告及謝芳認為,那是對累計欠款的一個總結,劉樹森則堅稱,之前的欠款已經還清,協議是為新的借款出具的,但至今沒有收到任何款項。
記者註意到,這5份借款協議上均註明“款到後付息”。劉樹森認為這說明瞭出具協議時,借款尚未到賬,如果正如謝芳所說,借條為累計欠款總結的話,款應早已到賬;然而實際上,從協議簽訂之日至今,恒盛國際以及他本人的所有賬號均沒有收到任何款項。
劉樹森說,按照一直以來的借款習慣,隻要先打瞭空白借條,謝芳就會讓人給我們打款,還款的時候,也都是按照她的指令向她指定的賬號打款,至於誰打瞭錢給我,我又給誰打錢,我從來不知道,也不用過問。每次還款後,謝芳也會把借條還給我,我順手就銷毀瞭。現在回頭看,就是因為我過分地信她,才讓最後簽的空白借條成瞭她提起虛假訴訟的證據。
記者在劉樹森提供的“借還款統計”中註意到,在兩年多的時間裡,恒盛國際及其關聯賬戶的“還款額”比“借款額”多1000餘萬元。記者還註意到,2009年8月7日,泰安睿正達貿易有限公司曾以轉賬支票的形式向劉樹森在泰安商業銀行的賬戶轉入195萬元,同日,該筆錢又從劉樹森的賬戶轉至其他賬戶。劉樹森說,自己對此款項根本不知情,懷疑是謝芳一手操控的。然而,就是這195萬元卻成瞭原告提供法院的借款證據。
對於這些存在的疑點和問題,劉樹森提供瞭相應的證據,一、二審法院均未采信。
另外,一審中,左風剛還向法院提供銀行轉賬憑證16份以證明出借事實,金額共計643萬元,而金龍除借款協議和借據外並未提供其他證據。最終,恒盛國際、劉樹森夫婦由於沒有提供相反的有利證據而一審敗訴,恒盛國際就兩案分別提出上訴。
但在兩案的二審庭審中,恒盛國際作為上訴人,向二審法院山東省高院提交瞭公司賬簿,目的是為瞭證明已經按照謝芳指令還清瞭借款。但該賬簿僅被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多筆借款關系。最終山東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判決書上看,裡面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說清楚。恒盛國際的賬簿應該是很重要的證據,法官應該認真核實。”山東省公安廳一位從事多年經偵工作的警官告訴記者:“這兩個案子確有訴訟欺詐之嫌。”
就此,記者曾多次聯系泰安中院和山東高院,欲核實其中一些細節,但均遭拒絕。
審理重證據輕調查
省檢察院立案審查
從轟動全國的吳英案,到溫州企業主跑路事件,民間借貸似乎一直遊走在鋼絲繩上。而如今,民間借貸領域正日益成為訴訟欺詐的重災區。
據瞭解,訴訟欺詐一般又被稱為稱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訴訟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通過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從而占有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虛假訴訟集中發生在民間借貸、離婚分割財產等民事糾紛中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訴訟欺詐在全國多個省份時有發生。以江蘇省為例,2010年1月至今年4月,全省共查辦民事虛假訴訟案件266件,其中查辦民間借貸、貸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虛假訴訟案件109件,占查辦虛假訴訟案件總數的40%。
“虛假訴訟有上升的趨勢,不僅嚴重損害瞭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如中小企業可能因為一起虛假訴訟而面臨破產的危險,也造成瞭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給司法公信力帶來嚴重損害。”山東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告訴記者,我國現行刑事法律沒有把虛假訴訟列入犯罪行為。發現虛假訴訟後,大多僅是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悔過、罰款或拘留,如此低的法律成本讓不少欺詐行為人有恃無恐。
對於如何認定訴訟欺詐,山東省公安廳的警官表示,按照公安部門的辦案邏輯,在法院受理後,要想通過公安部門介入調查,並認定訴訟欺詐的可能性基本沒有。即使接到當事人的舉報,公安部門也往往不會立案,尤其是這種經過兩審判決的案子。
“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過程中往往重證據、輕調查。即使進入二審或者再審程序,法院如果要糾正存在訴訟欺詐的案件,無異於扇瞭自己一個耳光,所以法院不情願糾正。”這位警官還表示,從目前我國的法律實踐考慮,要查明訴訟欺詐的事實就要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以恒盛國際的借貸糾紛為例,就是要在山東省檢察院決定抗訴之後,再由其交公安機關就欺詐行為立案偵查。
據悉,劉樹森在二審判決後已經向山東省檢察院申訴,山東省檢察院已經決定,就恒盛國際與左風剛、金龍借款合同糾紛案立案審查。 

為防范訴訟欺詐,部分學者在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曾經提出,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虛假訴訟的防范、審查和制裁制度,對於可能發生虛假訴訟的情形,民訴法應該賦予法院更多的主動調查權,同時在對虛假訴訟的制裁方面,民訴法要進一步強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今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幹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要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等案件,要加強對借據真實性的審查,進一步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加大對虛假債務的審查力度。
“要防范訴訟欺詐,在強化監督的同時,我認為很重要的環節就是法官應註重自身的專業素質及職業道德的提高。”上述警務人員同時表示,以民間借貸領域為例,如果訴訟欺詐人具有金融從業背景並且懂得金融領域的專業知識,那麼對法官來說將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因為知法犯法的欺詐行為更不容易被法官察覺。
充當民間借貸掮客
極易誘發多種犯罪
據法治周末記者瞭解,在全國范圍內,金融從業人員廣泛介入民間借貸早已不是新聞,更有“銀行成民間借貸"二傳手"之稱。
“銀行的幹部和員工,都具有相當的金融從業背景和金融領域的專業知識。他們操控地下錢莊,並運用手中權力為己牟利是一件極為方便的事。”浙江一位熟悉銀行業務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在浙江不少地方,銀行員工尤其是銀行的行長,能夠通過多種方式斂財。他向記者列舉瞭當地兩種“潛規則”:
一種是最常用的方式,即介紹“過橋貸款”。債務人一筆數額較大的貸款到期後,民間借貸人員經銀行員工介紹提供短期高息貸款,幫債務人墊還後,等銀行下一批貸款發放後就還。“過橋資金”的日息一般千分之六,做3天過橋,就可產生18萬元利息收益,但銀行員工要分取其中的12萬元。
另外一種是能夠實現“三贏”的模式。即銀行員工為完成吸儲任務,如果要求當地某企業完成一年期存款1000萬元指標,銀行員工一般會在50萬或45萬元的利息中抽取10萬或5萬元的份額,同時還為完成放貸任務創造條件。
該知情人士還透露,在當地,一些銀行工作人員還直接參與民間借貸,將民間借貸作為“第二職業”。有媒體報道,去年年底,江蘇、浙江等地先後曝出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事件,涉及金額動輒數千萬,多則過億元。
據瞭解,高利誘惑是銀行工作人員充當民間借貸掮客的重要因素。與社會上一般人員相比,銀行工作人員具有諸多便利,掌握豐富的信息資源和人脈資源,擁有更專業的金融知識,也更容易取得信任。
但一位熟悉民間借貸的專傢告訴記者,銀行職工參與民間借貸,可能會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而一旦民間借貸的資金鏈斷裂,為周轉資金又可能鋌而走險,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據悉,去年10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時,就曾明確提出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規定。
今年5月,銀監會也下發類似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做到8個“不得”,其中明確包括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
“國傢對於民間借貸的態度正處於既不鼓勵、也不打壓的曖昧狀態,民間借貸也遊離於銀行監管體系之外。但對於銀行職工參與高利貸卻態度明確,因為銀行職工一旦參與就不僅僅是個人行為,而是有利用職務便利之嫌。一旦出現問題就極有可能將風險和不利後果轉嫁給所在銀行。”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退休銀行員工如此告訴記者。

   本文關鍵詞:泰安 商業 銀行
本文《泰安商業銀行一女行長被指操控地下錢莊》屬重慶貸款網原創或來源於網絡信息整理!如果您想更多瞭解貸款相關信息,請瀏覽貸款資訊欄目,如果您有任何貸款問題,我站特開設瞭貸款問答專欄,由眾多貸款顧問在線為您解答相關貸款問題,根據情況給予專業的個性化的指導意見。如有貸款需求,您可以點擊下方免費申請貸款鏈接。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finance company mortgage loan
    全站熱搜

    plantssep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