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補習,補習化學-山東規定公務員酒駕將抄告其所在單位


 

  本報11月22日訊(記者 王彬)

  省政府近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公佈瞭《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規定提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酒後駕駛、涉牌涉證的違法行為要抄告其所在單位,校車安全工作情況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轄區內發生相關道路交通事故的政府應當作出檢查。

  規定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文明城市創建檢查考核范圍;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察和考核,對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執行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的校車安全工作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指導和督促學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乘車安全教育;對學校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納入綜合素質評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酒後駕駛、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管理機制,對國傢機關工作人員酒後駕駛、涉牌涉證的違法行為,應當抄告其所在單位,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給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

  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檢查。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條件、程序發放許可證照或者作出其他審批決定的;對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未及時組織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隱瞞不報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上報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處置不當、搶救不及時,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其他不履行規定職責或者失職、瀆職的情形。

  車輛所屬單位的營運車輛不具備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駕駛人不具備從業資格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遊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校車未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者行駛記錄儀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濟南日報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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