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補習,補習化學-專傢稱虐童案處理應納入法制軌道 反對設虐童罪

化學補習,補習化學-專傢稱虐童案處理應納入法制軌道 反對設虐童罪


  【編者按】近期發生的幾起虐童案件引起瞭社會的廣泛關註,提議設立“虐童罪”也呼聲不斷。那麼,虐童是否應入罪?如何才能切實保護兒童利益?為此,本版特推出“虐童與防范”系列報道,從法律的角度梳理各國防范虐童的措施與實踐。

  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層次的舉報和監督機制,形成體系化的、成熟的兒童保護法律體系,建立專門的兒童保護福利機構才是我們應當關註的焦點和著手解決問題的出發點,這樣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實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

  最近,浙江溫嶺幼師虐童案引起大傢的廣泛關註。面對社會公眾的強烈反應,溫嶺警方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相關當事人也被刑拘。

  而隨著一連串的虐童案件發生,媒體以及公眾關於增設“虐童罪”的呼聲不斷高漲,學術界也不乏該呼聲的支持者。對於虐童的行為是否需要在刑法中增設“虐童罪”,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對此,世界各國也有不同的做法。縱觀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社會生活中的虐童現象並不少見,但是各國和地區的刑事立法卻表現各異。

  例如,新西蘭、德國等國傢為遏制虐童專門設立瞭特定罪名。新西蘭設立瞭“虐待未成年人罪”;《新西蘭刑事法典》第195條規定:“虐待自己監護、照顧的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縱容自己監護、照顧的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受虐待,致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精神失常或精神障礙的,判處五年以下監禁。”

  德國則設立瞭“違背監護或教養義務罪”;《德國刑法典》第171條規定:“嚴重違背對未滿16歲之人所負監護和教養義務,致使受監護人身心發育受到重大損害,或致使該人進行犯罪或賣淫的,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

  還有些國傢和地區,如法國、荷蘭、日本以及香港地區並未設立具體罪名,而是將造成嚴重後果的虐童行為納入到其他犯罪的規制范圍裡。

  比如,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規定:“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可見,並非所有國傢和地區的刑法都設立虐童罪等專門的罪名,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國傢和地區不重視對虐童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其實,世界上大多數國傢和地區都對此問題十分關註和高度重視。

  縱觀世界各國對虐童行為的法律規制,我們不難發現,能夠有效維護兒童權益的這些國傢和地區都有一個共同點具備一套完整的、成熟的兒童虐待法律保護體系。如在英國,社工一旦發現兒童受到虐待便會馬上與警方取得聯系,迅速將兒童帶離並妥善安置。在日本,政府建立瞭專門的兒童虐待咨詢機構,由專職的工作人員負責瞭解和處理虐待兒童事件,幫助制定相關解決方案。美國更是建立瞭包括強制報告制度、受理登記、寄養、傢庭維護以及將兒童從傢庭遷出的司法審理程序等在內的一系列法律保護體系。

  由上述分析看來,設立專門的虐童類犯罪並非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舉報和監督機制,才是保護兒童、使兒童利益實現最大化的有效途徑。

  反觀我國,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教師法、教育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都對虐童行為作出瞭明確規定,行為人未構成犯罪的仍然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予以民事、行政處罰,但是相比較國外而言,相關規定和舉措缺少體系性與完整性。

  對於時下不斷曝光的虐童事件,筆者認為,我們不應該過度受輿論與民意的影響,而在刑法中增設所謂的“虐童罪”。依筆者之見,現在真的已經到瞭防止“刑事立法狂躁癥”的時候瞭,即我們應該糾正一有風吹草動就增設刑法新罪名予以應對的錯誤理念。

  事實上,我國現有的刑法條文中有關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的規定,已經足以調整相關虐童行為。

  當然,我們也應該嚴格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則處理虐童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可以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侮辱罪等罪名處理;如果行為後果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則不應該去“尋找”罪名以所謂“最靠近的罪名”對行為人的行為定罪處罰。對於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已違反諸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則應嚴格予以行政處罰或作民事賠償。

  事實上,時下大量存在的虐童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也沒有必要一定要運用刑法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現代法治社會中沒有刑法是萬萬不能的,但是,刑法也絕非是萬能的。刑法作為最後一道防線,隻有在其他法律盡其效用而不足以調整時才能動用。

  因此,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多層次的舉報和監督機制,形成體系化的、成熟的兒童保護法律體系,建立專門的兒童保護福利機構才是我們應當關註的焦點和著手解決問題的出發點,這樣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實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劉憲權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法制日報 劉憲權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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